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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2168-4号

乌美男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美,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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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2168-4号申请执行人乌美男,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柏林营子村四组。被执行人李华,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牛家营子村一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3701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储银行喀旗支行的银行账户,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李华在中国邮储银行喀旗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