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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408号

茂名市茂南区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禄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区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禄强,陈柳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高凉路12号大院1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

委托代理人:周红军、陈伟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禄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柳清,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偿付律师费、诉讼担保费、房产证明费共207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3790元,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禄强名下有位于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茂羊路有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证号:茂国用(XXXX)第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禄强名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茂羊路的房产及土地的使用权[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证号:茂国用(XXXX)第XX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颜 辉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