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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00619-4号

张侠申请执行贾振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侠,贾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619-4号申请执行人张侠,女,汉族,1978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贾振东,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振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贾振东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侠依据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振东的银行存款195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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