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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154号

陈某与苏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某支付欠款38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发现被执行人苏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刘峻志

审判员 李圣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广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