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518号

张敏明、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敏明,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陆洁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518号

申请执行人:张敏明,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南二石溪北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7710206-8。

被执行人:张伟浩,男,汉族,住广东,

被执行人: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智苑3702房,组织机构代码:56082459-3。

被执行人:陆洁嫦,女,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伟浩、陆洁嫦、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914371.23元【含(2016)粤0605执122号一案执行款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炳辉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紫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