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孙百合,男,汉族,xxxx年出生,现住xxxx。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百合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513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73626.70元。申请执行人孙百合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51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李松彬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