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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特00302号

邱国清、邱林峰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邱国清,邱林峰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特00302号

申请人:邱国清,系被申请人之父。

被

申请人:邱林峰。代理人:倪天威,原,现。申请人邱国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邱林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邱国清与被申请人邱林峰系父女关系。案外人倪光彩与被申请人邱林峰原系夫妻,双方于1993年3月7日生育一子倪天威。后因感情不和,倪光彩与被申请人邱林峰协议离婚。此后,被申请人邱林峰独自一人长期在深圳工作。期间,被申请人邱林峰因受购房债务等刺激,造成情绪低落,并开始执迷于藏传佛教,前往西藏××××等地游历。2010年5月,申请人前往青海看望被申请人时发现其精神异常,即将其带回金华治疗。同年7月26日,被申请人经金华市第二医院专家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于同年8月11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直至2013年5月2日出院。住院期间,因被申请人未配合治疗,治疗效果不佳。现被申请人在青海××××等地有房产需要妥善处理,以及被申请人今后养老保险等事项也需要办理,但目前被申请人因精神异常无法自行办理。故申请人邱国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邱林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邱国清为被申请人邱林峰的监护人。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国清作为被申请人邱林峰的父亲,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申请人邱林峰因婚姻失意、房产投资失败等多重打击,造成精神失常,此后又执迷于藏传佛教,独自到西藏××××等地游历。2010年8月11日至2013年5月2日,家人送被申请人至金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被申请人邱林峰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长期治疗,但因被申请人未予配合,效果不佳。在审理期间,本院承办法官也面见了被申请人邱林峰本人,经与其谈话了解,其能自然应答,生活基本能自理,但其执迷于藏传佛教,自称为喇嘛法师,能与他人隔空交流,并伴有夸大妄想,自称为金牌独立个人原创首富,捐后身家为人民币3900兆亿等,平时除家人、亲戚外,与外界交流极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综上,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林峰目前系××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申请人邱国清作为被申请人邱林峰的父亲,具有正常的认知辨别能力,可以作为被申请人邱林峰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邱林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邱国清为被申请人邱林峰的监护人。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邱国清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季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