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峄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67号。责任人:郑秀伦,行长。被执行人侯旭海,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李剑,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张其,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侯旭海、李剑、张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峄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侯旭海、李剑、张其自愿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借款本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侯旭海、李剑、张其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旭海、李剑、张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峄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卫兵
审判员 王大宪
审判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