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刑更909号

何正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909号罪犯何正建,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8月15日、2011年6月22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3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何正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正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在本次减刑期间,何犯家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正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能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减刑幅度可适当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正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