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697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97号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玉萍,女,蒙古族,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玉萍应支付执行标的42835.67元,案件受理费435.50元,执行费549.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