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于萍,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本院在执行于洋与于萍占有物返还纠纷(2015)茄富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标的物铁东小区11号楼3单元302室。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于萍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富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李松彬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