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4执36号

于洋与于萍占有物返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洋,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于萍,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本院在执行于洋与于萍占有物返还纠纷(2015)茄富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标的物铁东小区11号楼3单元302室。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于萍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富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李松彬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