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209号
原告:姜利,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萧县马岗墙体新型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利与被告萧县马岗墙体新型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在简易程序内不能审结,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