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执行人杨雪娣。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西土资罚(2015)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杨雪娣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华联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6平方米房���、9平方米楼梯和78平方米水泥地坪。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西土资罚(2015)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杨雪娣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376平方米房屋、9平方米楼梯和78平方米水泥地坪的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西土资罚(2015)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杨雪娣拆除在本市三墩镇华联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6平方米房屋、9平方米楼梯和78平方米水泥地坪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赵锋明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