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394号申请执行人潘异庭,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俞青贵,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王位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彩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异庭与被执行人俞青贵、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5月20日,被执行人俞青贵尚欠申请执行人潘异庭借款500000元,利息19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6日暂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的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俞青贵、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16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俞青贵、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5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异庭发现被执行人俞青贵、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惠兴
审 判 员 周曹辉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