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底稿)(2016)豫1721民初1077号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原告韩某,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于某,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5月20日以与被告于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