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213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负责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雪,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显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周显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新区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