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冯春富,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佘双春,经理。申请执行人冯春富与被执行人重庆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标的为本金8175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重庆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申请人41500元,其中21500元于2016年5月13日支付(已履行),剩余20000元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部分债权。被执行人自愿放弃在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时有关执行时效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2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宏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