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903号原告陈万修,男,192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陈超铺,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陈超进,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陈超民,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陈建军,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修诉被告陈超铺、陈超进、陈超民、陈建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修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万修负担。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