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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903号

陈万修与陈超铺、陈超进、陈超民、陈建军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陈万修,陈超铺,陈超进,陈超民,陈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903号原告陈万修,男,192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陈超铺,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陈超进,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陈超民,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陈建军,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修诉被告陈超铺、陈超进、陈超民、陈建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修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万修负担。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