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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025号

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与陆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陆生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25号

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国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陆生祥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嵇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