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王秀武,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成功,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王秀武诉被告韩成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启洽、
审判员杨定春、
人民陪审员陈德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王启洽担任
审判长。庭审中,原告王秀武、被告韩成功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王秀武负担。
审 判 员 王启洽
审 判 员 杨定春
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仇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