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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王秀武诉被告韩成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秀武,韩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王秀武,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成功,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王秀武诉被告韩成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启洽、

审判员杨定春、

人民陪审员陈德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王启洽担任

审判长。庭审中,原告王秀武、被告韩成功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王秀武负担。

审 判 员  王启洽

审 判 员  杨定春

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仇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