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88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钱桃姣。
被告:洪根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洪根宝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根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洪根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戴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史菊芳
书 记 员 罗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