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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2执26号

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君泰新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君泰新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君泰新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南宁君泰新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扣划37972.32元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君泰新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君泰新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调查到或申请执行人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找到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君泰新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广西米马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铁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263595.76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龙

审判员  梁 娟

审判员  胡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