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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24号

赵彦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彦,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赵彦,男,汉族,XXXX年出生,现住XXXX。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彦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48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标的74793.50元。申请执行人赵彦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48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