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赵彦,男,汉族,XXXX年出生,现住XXXX。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彦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48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标的74793.50元。申请执行人赵彦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48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