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137号原告吴海泉,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杭锦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职工。被告吴振,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康巴什新区神华康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
原告吴海泉诉被告吴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海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振的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泉撤回对被告吴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原告吴海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