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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137号

吴海泉诉吴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吴海泉,吴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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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137号原告吴海泉,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杭锦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职工。被告吴振,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康巴什新区神华康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

原告吴海泉诉被告吴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海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振的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泉撤回对被告吴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原告吴海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