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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367号

殷锡军与陈川泽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锡军,陈川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殷锡军,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川泽,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川泽已自动履行本案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5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刑初字第19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