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殷锡军,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川泽,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川泽已自动履行本案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5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刑初字第19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