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189号罪犯白辉,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白辉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白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