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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24-8号

戴国庆与钱光明、孙昌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国庆,钱光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24-8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庆,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钱光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024—6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钱光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川路支行存款17万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31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光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川路支行存款17万元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