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杜某甲,住定州市。原告杜某乙,住定州市。原告尚某,住定州市。被告杜某丙,住定州市。被告杜某丁,住定州市。被告杜某戊,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某诉被告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秋景
审判员 张文彩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