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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012号

杜某甲、杜某乙等与杜某丙、杜某丁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尚某,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杜某甲,住定州市。原告杜某乙,住定州市。原告尚某,住定州市。被告杜某丙,住定州市。被告杜某丁,住定州市。被告杜某戊,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某诉被告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秋景

审判员  张文彩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