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顾庆侠申请执行人张云鹏被执行人王雅斋关于顾庆侠、张云鹏与王雅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雅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雅斋所有的种植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原乡公宝同村价值110000.00元的土豆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王雅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雅斋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允许变卖被查封财产,但须保留相应价款并提交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德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