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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1014号

马骏与巴中市龙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屈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骏,巴中市龙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屈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1902民初1014号原告马骏,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7日,个体,大专文化,住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号*栋*单元**楼*号。被告巴中市龙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71号。法定代表人曹送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屈巍,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3日,高中文化,驾驶员,住通江县诺江镇高明村1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80号。负责人夏惠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7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中油大厦1单元601号,身份证号5137011992********。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骏诉被告巴中市龙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屈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培林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被告屈巍驾驶挂靠在巴中市龙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川Y153**号货车在通江县石牛嘴新区通江一号施工现场倒运渣土时,砸坏原告正在施工的抗滑桩锚索一根,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后因赔偿问题酿成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锚索损失45368元;2、被告赔偿原告重新施工锚索导致工期延后40天所产生的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赔付原告马骏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26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巴中市龙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杨培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袁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