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1309号原告黄剑,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6302198003110615。委托代理人傅静晶,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黎静,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6302198410115.6622。
原告黄剑诉被告林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剑的委托代理人傅静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黎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黄剑诉称:被告林黎静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6万元,并于2015年9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按月利息人民币4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不支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黎静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6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4000元计算的利息。被告林黎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林黎静向原告黄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本人林黎静向黄剑借到人民币156000(壹拾伍万陆仟元整)月利息4000。-(肆仟万整)借款时间6个月,到期后本金加利息一次性还清。借款时间:2015.9.18到期时间为2016.3.17此据借款人:林黎静2015.9.18”。被告还在《借条》上备注其身份证号码。2016年3月24日,原告黄剑以被告林黎静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黄剑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各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林黎静向原告黄剑借款人民币15.6万元,此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林黎静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息人民币4000元计息,经计算系以本金人民币15.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6%计算的利息,该利率超过了法律可保护最高利率的上限,现原告要求借款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4000元计息,于法无据,被告林黎静应支付给原告本金人民币15.6万元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林黎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黎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剑借款人民币15.6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被告林黎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建英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1661803?deid=13699787”t”_blank?)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