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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787号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和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和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787号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383号。法定代表人许艺华,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敏,女,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公司职员,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许和根,男,汉族,成年,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和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玛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