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24-9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庆,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钱光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钱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光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光明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四川路支行存款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