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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24-9号

戴国庆与钱光明、孙昌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国庆,钱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24-9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庆,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钱光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钱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光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光明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四川路支行存款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