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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608号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608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