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608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