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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496-12号

严庆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96-12号

被执行人:严庆海,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本院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严庆海的银行存款21325016.61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