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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行初13号

巩义市紫荆老君烧鸡店与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紫荆老君烧鸡店,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5行初13号原告巩义市紫荆老君烧鸡店。业主王珊瑚,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被告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元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紫荆老君烧鸡店诉被告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巩义市紫荆老君烧鸡店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紫荆老君烧鸡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审 判 员  王真理

人民陪审员  申建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