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044号
原告:李满庆,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郭鲜丽,均系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文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庆诉被告林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二O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