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53号原告胡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
审判员 李勇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
胡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53号原告胡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
审判员 李勇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