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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953号

胡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53号原告胡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

审判员  李勇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