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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448号

李振华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泰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振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泰汽车修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448号

原告:李振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泰汽车修理厂。

负责人:杨玉真。

委托代理人:李宗凯,系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泰汽车修理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与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泰汽车修理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善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