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448号
原告:李振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泰汽车修理厂。
负责人:杨玉真。
委托代理人:李宗凯,系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泰汽车修理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与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泰汽车修理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善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