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成,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皇甫新红,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申请执行人刘新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龙民小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皇甫新红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376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龙民小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田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