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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668号

李如春与葛宝山、赵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如春,葛宝山,赵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668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春,无职业。被执行人葛宝山。被执行人赵秀梅。关于李如春与葛宝山、赵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如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