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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545号

孙央军与许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央军,许志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545号

原告:孙央军。

被告:许志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央军诉被告许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央军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央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央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央军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章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