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545号
原告:孙央军。
被告:许志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央军诉被告许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央军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央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央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央军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章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