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243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803-2。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伍碧容,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碧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我院于2016年5月9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