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锡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倪新辉,总经理。
上诉人杨锡龙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高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锡龙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锡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锡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上诉人杨锡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平
代理
审判员 葛俊生
代理
审判员 刘颖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