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78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宋某某,男,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