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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378号

王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78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宋某某,男,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