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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字第23号

董永安与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永安,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董永安,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董事长。董永安与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永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