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董永安,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董事长。董永安与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永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