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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13号

张向辉诉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向辉,丁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13号

原告:张向辉,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丁晓红,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

原告张向辉诉被告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叁万元,被告拒不还款,至今联系不上。现状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叁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审查,多次告知原告应当提供被告丁晓红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但原告至今未补充提交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向辉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丽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武晶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