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2民初1081-1号

郑艳荣与陈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艳荣,陈国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081-1号原告郑艳荣,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陈国旗,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荣诉被告陈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荣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国旗购买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南、电厂西路西3号楼2单元6层603号房产(合同号1400171****)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郑艳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国旗购买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南、电厂西路西3号楼2单元6层603号房产(合同号140017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向永

审 判 员  张闯开

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