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081-1号原告郑艳荣,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陈国旗,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荣诉被告陈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荣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国旗购买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南、电厂西路西3号楼2单元6层603号房产(合同号1400171****)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郑艳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国旗购买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南、电厂西路西3号楼2单元6层603号房产(合同号140017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向永
审 判 员 张闯开
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