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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266号

冯来娃与苗玉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来娃,苗玉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266号原告冯来娃,男,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郁红科,凤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苗玉贤,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来娃与被告苗玉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来娃于2016年5月20日以自己起诉后经代理人多方调查了解案情,认为诉讼主体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冯来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来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来娃负担。

审判员  何应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