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266号原告冯来娃,男,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郁红科,凤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苗玉贤,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来娃与被告苗玉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来娃于2016年5月20日以自己起诉后经代理人多方调查了解案情,认为诉讼主体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冯来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来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来娃负担。
审判员 何应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