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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427号

427夏雪松申请执行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雪松,刘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夏雪松,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刘才,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夏雪松与被执行人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雪松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才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一卡通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振罡 来源:百度“”